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结合定性评价,坚持公开透明结合保护隐私,坚持积极引导结合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认定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其认定依据包括: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等状况等。
其中,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特殊群体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五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无特殊理由,在校外租房居住;
(二)消费行为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者,如: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经常出入校外餐厅、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三)就餐卡消费过高,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普通同学平均水平;
(四)困难认定时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被举报并核实;
(五)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
(六)其他经学校和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为了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
(四)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当年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通知公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班会等形式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出书面承诺,以及提交必要的说明材料,交给班级评议小组。
(三)资格审查。由辅导员依据学生的困难申请,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初步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名单。
(四)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在校期间的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同寝室同学的意见、就餐卡消费情况等,召开评议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困难生名单,并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等级。
(五)监督反馈。辅导员负责审核所属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生班级(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六)学院评审。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推荐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经班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处。
(七)学校审定。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复核,对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学生处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各学院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在每年的第一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审,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的分管领导、各班级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保护受助学生隐私和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应及时撤销公示信息;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各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皖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校学〔2017〕68号)同时废止。